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生效中)
日期:2017-01-20 10:38:19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675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采购工作,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采购工作遵循科学有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遵章守法、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采购工作遵循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预算内、预算外经费采购的所有项目均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学院的采购项目,需明确经费来源和采购人,1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同意、1万元至30万元需经费分管院长同意、30万元之上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50万元之上需经党委会审议通过,集中采购项目需进行项目论证。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

第七条  学院不可预见的紧急采购工作,经相关院领导批准,可先采购,事后到有关部门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院采购工作委员由学院分管后勤副院长任主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学工处、教务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宏观管理学院的采购工作。

(二)审议学院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院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负责签发中标通知书。

(七)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院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和执行机构,是采购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院采购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有关采购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审核采购申请,评审确定采购方式,重要项目的采购方式报采购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四)负责联系与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五)负责采购文件的草拟、论证和签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审核中标通知书,负责中标信息的发布。

(六)组织好开标、评标会议,做好开评标记录。

(七)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做好对供货商的评议工作。

(八)协同审计处、法律顾问及采购人进行合同会审。

(九)负责学院采购活动的信息管理及采购工作相关资料的归档。

(十)负责对招标代理公司的招标过程进行评价。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部门)即各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采购计划的编制和采购项目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立项和实施。

(三)负责项目采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起草采购项目的潜在供货人资格条件。

(四)负责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负责采购合同的草拟和签订。

(五)负责推荐三家以上的合格供货商,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供货商的资格审查和技术答疑等工作。

(六)负责采购项目的现场管理,负责检查中标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协调和督促合同的正常履行。

(七)组织采购项目的预验收。

(八)协调各职能部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项目的维保及质保金支付等事项。

(九)负责采购项目完成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十)负责对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采购监督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处,负责对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督,确定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接受处理供应商、投标人、采购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第十二条  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学院依法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由院内外有关专家组成。招标项目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非招标方式项目,评审小组为三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由采购监督办公室负责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采取直接确定方式或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技术、经济专家和验收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是某领域内公认的专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三章  采购分类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学院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三种形式。

第十四条  学院采购达到以下范围或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列入“江苏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

(二)教学、科研和办公设备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货物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三)家具批量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

(四)装饰工程与修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 10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

(五)图书等文献资源批量金额在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的。

(六)单项货物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需实行集中采购。

(七)办公消耗用品(办公用纸、办公文具用品和其他易耗品)及实验实训易耗品采用招标方式,实行定点采购。

(八)软件开发设计、建筑设计、监理、物管等服务类项目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

第十五条  单件5000元以上、批量1万元以上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投标管理中心参照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单件5000元以下、批量1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不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家具)。

第十七条  单台(件)价格在 50 万元及以上或批量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单个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装饰、修缮工程(不含设备)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部及江苏省及其他政府部门对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商城采购等,其中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需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报采购工作委员会审批。

(二)邀请招标是指对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需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报采购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1.学院采购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询价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需采购人(采购部门)提供专家论证报告,经费分管院领导审核,采购工作委员会审批,重大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七)网上商城采购指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以下并在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可直接在指定网站进行采购(具体操作见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申请。采购人(采购部门)根据需要提前(项目拟实施前两个月)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 相关职能部门及经费分管院领导、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 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3. 采购项目论证报告;

4. 采购项目的详细技术要求或规范和对潜在供货商的资质要求;

5. 推荐三家及以上合格供货商。

(二)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采购政策审定采购方式,重大项目或特殊采购方式报采购工作委员会审批。

(三)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校内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  公开(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程序

(一)招投标管理中心编制、论证和发售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二)招投标管理中心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接收标书。招投标管理中心接收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四)采购监督办公室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五)开标。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

(六)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七)定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八)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布中标公告,成交公示期内无异议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九)签订合同。中标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的,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合同的洽谈和审查,同时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人(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采购监督办公室确定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采购人(采购部门),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采购人(采购部门)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重要项目由采购工作委员会确定。

(六)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发布,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合同。成交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的,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合同的洽谈和审查,同时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人(采购部门)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程序

(一)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时,由院采购监督办公室确定磋商小组成员,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前制定谈判文件,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及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应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条款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为2家。

(四)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办法,根据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由采购工作委员会确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询价方式采购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根据实际情况专家成员可包括采购人(采购部门)的代表。

(二)制订询价文件。招投标管理中心制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评定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采购人(采购部门),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提出候选人,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采购人(采购部门)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发布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合同。成交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的,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合同的洽谈和审查,同时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人(采购部门)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设备,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部门)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对抢修和紧急修缮工程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章  合同的拟订、审核与订立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采购合同,院办、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人(采购部门)、供应商各壹份。2万元以下采购可根据实际需要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合同草案由采购人(采购部门)负责拟订。

第二十九条合同草案由采购部门负责人、招投标管理中心会签,审计处审核。50万以上项目还需法律顾问审核、经费分管院长审批,重大项目需院长审批。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合同审核由审计处另行决定。

第三十条采购部门负责人合同上签字,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成立。合同的管理参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采购合同是购销双方当事人(采购人、供货商)依照合同法规定签订的交易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地址、物资名称、数量、价款、物资型号、规格及技术指标、验收方法及标准、交货日期、地点及供货约定、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第三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需变更合同,采购人(采购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采购工作委员会审议,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法院仲裁。

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货物,如果近三个月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在该货物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补充合同报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纪律与监审

第三十四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采购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亲戚关系或有个人切身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可向采购监督办公室举报。

第三十六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计划进行采购的;

(二)向供应商泄露学院有关采购秘密或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开标后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向投标人泄露评标情况的;

(四)开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的;

(五)接受供应商的钱物,参加供应商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

(六)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部门)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采购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采购物资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采购活动或特殊物资的采购,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完成采购任务。

第四十一条  使用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根据国家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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