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修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为学院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严格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积极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为35人,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满足一届的任期要求。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由秘书处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提出草案,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各二级学院(部)在充分反映本级学术组织及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等额推荐合适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院长办公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科技处负责人兼任;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依据学术委员会职责提名,报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各二级单位业务经费中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师资、科学、学术道德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由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组建,经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相应职能部门,学术道德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高教所;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各二级学院(部)应成立由5位或者7位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组成的学术分委员会,其主任委员应是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二级学院(部)民主推荐、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发文公布。
学术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对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院学术工作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初级、中级职称,向外推荐高级职称参评人选;
(四)评定或授权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处理建议或意见;
(六)对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进行指导;
(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评价工作;
(二)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三)听取并审议二级单位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审议二级单位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计划等;
(四)负责本单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完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确定并提前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秘书长列席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各专门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于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常工职院科〔2008〕17号)同时废止。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