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生效中)
日期:2016-07-11 10:40:1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866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院办学水平,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为地方和行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院各处室、各二级学院(部)与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招生就业、科技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院与企事业单位合作与交流,引进现代企业的先进理念、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重点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推进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校企合作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等多方代表组成的校级和二级学院办学理事会(董事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继续教育管理处、科技处、招就处、教务处、财务处、国资处等部门领导组成的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三会一组四方”校企合作组织构架。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与管理,研究决定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六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完善学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对各二级学院(部)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2、提出学校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院长决策。督促对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合作项目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适时为其提供各项服务。

    3、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4、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和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研究。 

    5、组织和督促各单位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6、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做好校企合作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及时通报校企合作的动态和信息,实现校企合作信息共享。 

    7、管理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扩大校企合作的影响力,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8、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人事处、教务处、实验实训部、招生就业处、继续教育管理处、科技处、财务处、国资处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的有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人事处负责师资互培互聘工作,建立教师互培互聘机制、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机制,建立企业教师工作站、大师工作室运行机制,完善企业兼职教师培养与管理办法、教师下企业实践管理办法等。

教务处主要负责校外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学生顶岗实习教学管理、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等相关工作。

实验实训部负责校内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就业基地建设,定期发布企业需求信息和毕业生信息,为学生高质量就业搭建良好的平台。

    继续教育管理处主要负责为企业员工技能培训和学历提升搭建平台,提高学院影响力。

    科技处产主要负责校企横向科研项目的推进,校企共同开展科技研发,引导专业教师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提高学院社会服务能力。

    财务处主要负责核算校企合作项目运行成本,审查校企合作项目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及财务管理。

    国资处主要负责校企合作校内工作场地、设备的管理与监督使用及项目终止时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的清理与回收,积极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支持与服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是具体实施单位,并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产学结合、工学交替、产教融合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2、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不断提高就业的签约率与对口率。 

    3、负责本单位的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自觉接受校企合作办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4、提出本单位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校决策,并按照学院校企合作办提供的校企合作协议版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备案登记。 

    5、负责本单位在开展校企合作中的经验总结、交流,自觉接受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在本单位开展校企合作中的协调、指导与监督。 

    6、负责本单位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学习资产的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与学校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7、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费用支出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各项合作应产生效益,即个项目合作至少应做到管理费用收支平衡。

第三章  合作条件、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合作条件

1、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学生实习、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

3、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合作方式与内容

    1、“订单培养”合作模式  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专业课由学院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企业为“订单”班提供奖学金和助学金,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授课和培训专业教师。

    2、顶岗实践合作模式  学生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3、现代学徒制模式  积极开展“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和“招工即招生,入厂即入校”企业现代学徒制试点,校企签订合作协议,学院承担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企业通过师傅带徒形式,依据培养方案进行岗位技能训练,真正实现校企一体化育人。

    4、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选择适合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是师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重要阵地,是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机会的重要场所;合作企业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

    5、共建职工培训基地  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地点可设在企业或学校。

    6、实现产学研结合  发挥学院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参与中小型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科研课题研发,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专业技术难题。

7、合作经营实训基地  企业可以利用学院实训设备、场地和实习学生,减少生产成本,获得更大利润;学院可以借助企业生产投入和技术指导,减少教育成本;学生可以提前接触生产过程,更早、更好的由学生向职业人的角色转变,实现校、企、生三方共赢。

    8、合作共建一站一室  为强化课岗证融通,破解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脱节的问题,通过在企业建立、运行“教师工作站”,在学院建立、运行“企业大师工作室”,推动和深化校企合作,实现专业建设与企业发展共同推进,以求在人才培养、师资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章  合作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  一般性合作项目的审批由各二级学院(部)自行负责,各二级学院(部)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校企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协议原件报校企合作办备案存档。 

学院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大、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大于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项目。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立项  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部、处)按《校企合作立项申请表》逐项填写,报校企合作办办理申请立项手续。

()审查  由校企合作办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评估合格可行的,则提交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等级、内涵、培养目标、可操作性等各方面进行审查(校企合作办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是否符合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审议学科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本校教师科研参与度,评价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审查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教务处审查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可行性。财务处进行成本效益审查,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审查运行成本承担单位和方式,以及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校企合作项目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一次性投入(含年运行成本)大于50万人民币(含),还应由校企合作办负责组织业内专家评审。

()批准  根据合作项目的内涵,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评定该项目的等级(院级、省级、国家级立项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建设专业不同档次的配套常规运营经费、扶持经费等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行文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办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部)每学期期末要向校企合作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备案登记。校企合作办将不定期对各二级学院(部)履行合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以及项目方案,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部门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1、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合作双方科研人员比例和学生实践教学机位、人机时数);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设备、动力、人力等)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及合同期限。

2、校企合作重大项目合同由校企合作办组织审核,经审计处初审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最后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各二级学院(部)在校企合作立项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报送校企合作办、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二级学院(部)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设计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明一起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与学院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院资产管理的的相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校企合作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符合学校校企实训室设置条件的,可命名为《XXX实训室》,学校亦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与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协议)范围,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管理  科技处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纳入科技处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或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方案以及合同(协议)规定检查方案及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30前报校企合作办。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办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为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到学院校企合作中,对成功引进合作项目的教职员工以及本校学生,视项目具体情况予以一定奖励。

    学院每年召开校企合作工作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年终部门目标考核、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

(二)惩罚

    1、未经校企合作办立项,个人擅自以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造成学生投诉等恶劣影响者,学院将予以行政记过、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学院纪委处理。

    2、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未通知校企合作办,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3、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4、项目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校企合作办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整改,并暂停项目经费的投入。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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